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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个案例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为主线,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法理和法律上的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建议。本文除结语以外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案情介绍,通过对案情的基本介绍,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1、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2、车上人员何超敏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3、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即应被赔偿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是否有直接请求权。第二部分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上的分析,首先,文章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进行了判定,通过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情况的介绍,来厘清了此前我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纠纷中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存在争议而导致裁判大相径庭的原因,同时也指出了我国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和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其次,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分别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商业性三者险中的“第三人”进行了界定,并对案例中“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判定。最后,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这一问题进行了界定,也是分别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商业性三者险中的“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进行了分析和判定,并对案例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进行了判定。第三部分是针对案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结论,首先总结了本案焦点问题的分析结论,其次分析指出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立法中存在中的问题,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立法不明确、“第三人”范围太狭窄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不明确这三个问题,同时提出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立法的一些改进意见,一是明确并且扩大“第三人”的范围,二是明确商业三者险中第三人的判定标准,三是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以期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完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