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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垄断,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在于反行政垄断。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分为四个部分对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进行辨析。在分析学界对行政垄断概念不同认识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不含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非法状态和行为。理解这个概念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即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除了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行为;行政垄断不仅包括行为也包括状态;行政垄断更多表现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垄断的重要特点是与行政权力的密切关联性。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目前学界对控制行政垄断的途径存在的分歧点进行阐述,结合我国国情,在分析不同途径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观点,并从法律的功能及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进行了分析论证。特别是考察并简要分析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概况。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往往有直接规定,我国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有着共通性,因此提出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应该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首先,列举了我国目前对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前学界对反行政垄断立法缺陷的普遍观点。接着,分析了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重点分析了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指出目前仍然存在的对行政垄断主体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对国有垄断性行业豁免太宽,反垄断执法机构太分散,行政垄断责任追究太轻,受害人救济途径太窄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立法建议。借鉴国外特别是转型国家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指出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将与行政垄断规制有关的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法律联系起来考虑,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规制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包括完善立法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要强化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起严格的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制度;要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赋予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管辖权,强化执法机构执法手段,建设高素质的反垄断执法队伍等,切实克服目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低效执法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