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贿罪本质属性及其认定要件分析

来源 :甘肃政法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jm198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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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历来都被我国作为刑法惩治的重点。其本质属性按照法益侵害说可以确定为“权钱交易”,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应从认定要件来理解受贿罪的本质属性。虽然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各要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各要件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先后形成了诸多观点学说。有观点提出应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删除,也有观点主张对某些构成要件应进一步扩大解释,这样能够避免司法实务中出现某些新型受贿行为无法入罪的现象。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理论实践上的争议和问题,对受贿罪的本质属性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相关理论争议,也能够对受贿罪认定要件之间的关系有更加清晰的梳理。受贿罪对法益的损害能够体现出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同时,受贿罪的本质在其客观构成要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因而如何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对把握受贿罪的本质属性以及受贿罪认定至关重要。实践中经常出现受贿罪难以认定的情况,究其实质,就是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不当,造成构成要件缺失,进而导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出现分歧,难以定罪处罚。因此,解决受贿罪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就需要深入理解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立足于当前我国现行刑法,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本质属性的相关认定要件进行剖析。  在论文体系结构上,正文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章将对受贿罪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探析,论证受贿罪本质属性的三个认定要件;第二章将围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展开,针对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受贿罪量刑的影响以及其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论述。第三章将对“收受他人财物”的相关争议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收受财物的形式、财物的内容与范围等问题;第四章将针对收受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疑难问题进行论述,对该要素性质的理论争议、要件存废之争,以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情形等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在上述几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要件废除论存在诸多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受贿罪的相关问题诉诸于删除构成要件来解决。相反,受贿罪的三个构成要件是对其权钱交易本质的体现,且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应当紧紧围绕其本质,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既要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刑事政策,也不能一味地扩大其打击面而脱离受贿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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