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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军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职业,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阶段,可以说是哪里有战争和武装冲突,哪里就有雇佣军。民族国家出现和普及后,雇佣军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直到20世纪中后期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运动时死灰复燃,随后国际社会通过长期努力在国际法上明确禁止招募和使用雇佣军,但雇佣军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开始了自身的演化,从以往的个体或松散的团体发展成组织结构严密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虽然20世纪40年代就已出现,但直到21世纪初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才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其对国际法的违反、对主权的侵蚀、对国际秩序的影响、事实上具有免责权等,都要求国际社会认真研究并考虑如何应对,而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更应该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并做好相应准备。文章分为八个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出现之前的雇佣军,根据历史发展分为古希腊时代到12世纪、12世纪到17世纪、18世纪至今三个阶段;考察了关于雇佣军的国际法,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两个部分。普遍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有关决议、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联合国雇佣军公约》等,区域国际法主要是指《消除非洲雇佣军制度公约》。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由于角度不当,标准过高,实际效果欠佳,并不能起到禁止雇佣军的作用。第二章介绍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术语界定、兴起原因和产业总揽,认为没有必要区分私营军事公司和私营安保公司,而应统一使用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这一术语。国际和国内环境变化、战争性质演变以及现实政治四方面共同作用,加速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发展,而且由于灵活性流动性较高、人力资源丰富廉价、客户范围广数量多,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将是一个长期现象。第三章分析了关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内立法,聚焦南非、美国和英国,发现国家普遍缺乏针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及其人员的法律,处理相关问题时只能适用其他法律,特别是关于雇佣军的法律。虽然从理论上来看,通过国内法管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可能比通过国际法管理更为有效,但由于法律本身的问题和国家缺乏意愿,国内法管理目前效果十分有限。第四章研究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国际法上的性质问题,即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是否是雇佣军、是否是平民、是否是战斗员,认为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人员不是雇佣军,而是否具有平民地位不能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的那样一概而论,应该逐例确定。第五章考察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实践问题,包括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及其人员的责任问题、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可行性以及关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际公约草案和软法介评。认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及其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与雇用国之间的关系判定,联合国不应使用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进行维和,从国际法上管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努力应该最终形成有关国际公约。第六章讨论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与中国,认为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镖局可视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雏形之一。中国面临的海外安全威胁亟需解决,但官方如政府和军队的海外救援保护行动尚未经常化和制度化,由于法律和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中国不会出现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也不大可能使用他国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依靠中国政府和军队来解决海外安全问题更合适、更现实,但中国必须密切关注和考虑如何应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特别是其可能发展中国客户的问题。结论认为相比雇佣军,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国家、国际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威胁大得多,而国家缺乏意愿、国际社会缺乏共识只能导致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混乱中巩固自己的利益并不断发展,这对于用法律管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非常不利。在完全禁止并不现实的情况下,必须尽早通过关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际公约,同时加强国内层面上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