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是情节轻微的犯罪人,不需要矫治或有矫治可能的犯罪人。所以,对于尚需适用刑罚加以矫治的犯罪人,决不能滥用免予刑事处罚。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但是由于受传统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尚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规范,削弱了免刑的价值。因此,本文旨在以我国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出发点,在分析我国免刑适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正确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就我国免刑适用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浅陋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此部分共分两节,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的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了阐释。第一节是对因犯罪情节轻微而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刑法中适用免刑的现有立法资源,包括“明确规定”、“隐性规定”及值得探讨的几个条文;第二节是对因具有犯罪中止、犯罪预备、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等法定情节而适用免除处罚的现有立法资源进行分类阐述,包括“应当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和“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两部分内容。第二部分:我国免刑的适用现状及凸显出的主要问题。这部分共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我国免刑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通过相关资料的数据比较,揭示了我国目前免刑适用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第二节主要是对我国免刑适用中凸显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目前对刑法第三十七条提出的几种质疑,分别进行了分析。尤其重点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独立的免除事由的问题进行了理性反思。其次是对在刑事司法中适用免刑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也为免刑适用的改革和完善作了铺垫。第三部分: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论基础及域外考察。这部分内容首先简要介绍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涵义、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对免刑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其次是对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免除处罚的规定进行了简要考察,对我国今后完善免刑适用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第四部分:对我国免刑适用的完善建议。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结合前文的分析和论述,我国的免刑适用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刑事立法上应完善的是:1.适用免刑的“情节”规定应明确化;2.法定的免刑情节应当详实化,酌定免刑情节应当法定化;3.尽量使量刑情节的内容、功能、效力三者相平衡;4.加大司法解释和案例选编工作的力度。其次,刑事司法上应完善的是:1.全面提高法官素质;2.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有效途径;3.侧重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