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相关金融立法允许商业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实施“扣款还贷”行为的前提下,实务中经常出现银行自行扣划客户存款用以清偿逾期贷款的情况。这种交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经常引发纠纷,实践中便有学者将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依据认定为《合同法》第99条、第100所规定的抵销制度。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对于银行而言是一个方便快捷的私力救济措施,能实现银行对客户贷款及其他客户债务的有效收回,保障自身债权的快速实现,但实际上在中国,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没有“银行抵销权”这个概念。当前认为《合同法》中的抵销制度是银行扣款还贷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说法也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并未由此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不论先前是否与客户存在合同约定,银行的扣款还贷行为都不能援引《合同法》中的抵销制度,这在实践中也导致了诸多不便,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已经建立起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完整的抵销权制度,相关的交易习惯在实践中也已经运用成熟。德国的消费者抵销权规定在银行业的一般交易条款中,银行的抵销权由《德国民法典》中的抵销制度约束,形成了由《德国民法典》第387条及以下和一般交易条款共同约束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抵销行为的法律体系。通过对德国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抵销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到依据,为我国采取银行抵销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撑。除了对我国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性质的研究,本文还将德国的一般交易条款与我国的格式条款进行对比,通过对《合同法》第39条以及《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的比较研究,从概念和纳入规则上找到区别以及可借鉴之处,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而言有一定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仅研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不研究银行与公司、企业等非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