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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方式即遗嘱和法定继承,这是构成我国《继承法》的关键因素,是财产继承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对应的财产也逐年增长,较多的公民选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家庭生活又是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所以很多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选择了订立共同遗嘱,但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缺乏对这一继承形式的明确规定,当涉及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诉讼至法院时,法官往往缺乏对这种案件的裁判标准,导致同类型案件会在审判中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因共同遗嘱继承而发生的现实纠纷越来越多,现行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律规范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相关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继承法》生效以来三十多年未进行修改,适逢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对于共同遗嘱的探讨和分析显得非常必要。本篇文章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在该部分通过对两个不同的现实案列进行简单的介绍以及分析,以此引出此次研究的内容以及相关问题。从实务案例分析出发,也更能发现我国共同遗嘱继承实务中的问题,为本文后续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完善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共同遗嘱的学说理论。这部分主要对共同遗嘱概念和分类进行阐述,本部分的重点是介绍现阶段国内存在的几种较为突出的关于共同遗嘱的观点,通过各自的分析比对,最后给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应当有限制的承认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研究。第三部分就是关于共同遗嘱现有立法司法运行现状及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此段落主要是介绍现阶段我国关于遗嘱方面法律的缺失,研究总结目前共同遗嘱立法和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并对目前承认共同遗嘱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期能够得到一定借鉴。第四部分是主要从共同遗嘱适用主体、形式和内容、变更和撤销、失效和无效以及共同遗嘱的执行等内容,促进我国共同遗嘱的进一步完善,为今后的实际操作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