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在享受经济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愉悦的同时,我们周边的环境正在逐步的恶化。而在保护环境领域里,人们把注意力投向政府和市场。政府作为“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者”,作为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社会游戏”的裁判者,自然应当担负起保护生态、治理环境的责任,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市场则从另一个渠道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是重要的。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打破了人们的幻想,公众被推到了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的前台,公众参与是克服两种“失灵”的有效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成为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选择。在此背景下,本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引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并针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功能。该部分首先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定义出发,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层次、公众的确认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的体系构成进行论述,阐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包括环境信息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环境司法参与制度、环境参与问责制度以及公众直接或间接进行环保投资。最后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功能进行研究,指出了公众参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其能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并能保障决策行之有效,而且公众参与对政府的环境管理有协助作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 第二部分: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本部分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进行研究,以寻求法理的支持。最初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财产,其产权界定体制不健全,导致抽象的公有权被不同程度地架空、分解或者滥用,从而导致环境恶化。故环境资源作为公共财产应当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并且引入公众参与等科学的决策方法和程序,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品质的维持和提高。但如果公众自己去对一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这不仅不符合现代国家理论,而且还会造成效率的极端低下,由此产生了环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它认为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