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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颗毒瘤,是一种基于信息优势的不道德行为。它不仅破坏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对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而且扭曲市场价格对价值的反映,破坏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的功能。我国的股市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市场的自律机制尚不完善,而且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所以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我国的内幕交易不但数量居多,还有自己的特色。比如内幕交易手段更加隐蔽,主体趋于多样性,内幕交易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等等。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导致了内幕交易行为发现难、查处难、监管难和成本高昂。随着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全流通市场情况下的内幕交易更是频发,尤其是在并购过程中。2010年6月举行的“2010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说:“内幕交易已经上升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面对内幕交易的严峻形势,本文以有限的学术水平,借鉴前辈的学术理论,结合时下的内幕交易新情况,再论内幕交易犯罪。由于《刑法》第180条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证券和期货,本为的研究对象仅限于证券的内幕交易,所以题目定为:论内幕交易罪——以证券为对象的研究。文章包含五个部分,从内幕交易罪的基础理论开始,再到内幕交易罪的客体论、主体论、行为论,最后谈到内幕交易罪的规制。本文以有限的篇幅阐述复杂、深奥的内幕交易罪,着实感到学识浅薄,难登大雅之堂。一、内幕交易罪基础。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内幕交易中的基础概念,证券、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罪的性质、特点,简单介绍国外内幕交易罪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的立法现状,作为后面几部分的铺垫。从手头的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监管完善的国外市场上,还是在监管尚不完善的国内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尤可用猖獗两字来描述。其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其他股民资金的损失,更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二、内幕交易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要想量刑必须先定罪,而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是什么罪和危害程度。所以在后面几部分讨论之前,本部分先要确定犯罪客体,结合国内学者的观点,本文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三、内幕交易罪主体。在通过第二部分的犯罪客体分析后,也就能明确了本罪的犯罪客体,本部分将对我国刑法中的内幕交易人员的含义和范围进行分析,明确我国目前立法下哪些人员可以构成内幕交易,以及这规定的优缺点,然后结合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法中内幕交易人员的立法完善、司法判断方法的改进等问题进行研讨,并对涉及内幕交易人员的学术争论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四、内幕交易罪行为。通过第三部分的分析圈定内幕人员的范围后,本部分就可以探讨这些人的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只是违法行为。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样态在我国存在一些争议,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有些不合理的和法条交叉的地方,并且,相关法条中并未对存在交叉部分的行为进行解释。五、内幕交易罪规制。针对内幕交易这种“证券犯罪中最恶质的犯罪”,各国刑法对其的处罚一般都重于其他证券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但是从法条所给的信息来看,还从在一些问题。本部分试论述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制,以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