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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是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限制和补充,是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必然,其追求的价值是公正与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当事人地位强化,法院职权弱化,但我国未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法律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诉讼中仍需由法官引导,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实质的正义,故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必要。但不适当的释明将会导致新的不公,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遵循中立、公开、透明的原则,适用于诉讼各阶段,释明不当时有必要的救济措施,且建立在相应其他保障措施之上,才能达到诉讼的目的。在实践中如何掌握不偏不倚正确释明这个平衡点,为本文的研究立意。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释明权的概述,介绍了释明权的含义及发展、功能、基础。认为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结果,属于法官指挥权的范畴;其追求价值为公平与效率,防止给当事人造成突袭;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是释明权存在的必要基础。第二部分为法官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模式,介绍了不同模式的法官释明权的情况,大陆型当事人主义模式对释明权有明确规定,价值侧重于公平;英美型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有类似法官释明权规定,价值侧重于效率。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法官释明权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诉讼能力低是释明权存在的客观现实基础,同时确立释明权是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建构,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中立、公开、透明原则,释明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阶段,且行使不当时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第五部分为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官地位的独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法官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