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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身处其中的中国也被这股浪潮所席卷。但在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种种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也具有许多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来往,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带来新的风险,关联交易就是其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本文选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为主题展开,文章主体结构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规制的原理性分析。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初衷就在于利用集团内部结构关系以实现协同效应、规模效应,从而降低运营的成本,增强整体的效应,然而实现这些都难以离开内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有其深刻的经济理论根源,任何企图杜绝一切关联交易的行为都是不明智,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关联交易一方面能为集团带来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这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另一方面则存在着滥用优势损害相关人利益的潜在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很可能会侵犯安全和公平的价值。如果不对这种潜在风险进行规制的话,长久以往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就会丧失殆尽,而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对社会公平价值的要求。纯粹为了公平而牺牲金融效率的做法,最终会因为金融业的无效率而成为“空中楼阁”,使不能持久的公平、公正最终化为乌有.这体现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则上,也就是即不能对关联交易一刀切,全盘否定,片面追求公平正义,也不能对其持放任的态度,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和安全的和谐统一。第二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规制的法规介绍。对主要国际组织和典型国家、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法规介绍,以及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现状介绍。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近几年一些国际组织、区域和发达国家、地区都在着手促进和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有些国家已经制定出或正在着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国家对现行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内容。通过各国以及国际组织间横向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仍然体现了许多共同的趋势。总起来说,这些趋势包括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立法规制,确立合适的金融控股公司政府监管体系,重视金融业的自律,以及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这对于我国建立关联交易规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典型案例――“德隆系倒塌”的必然性分析2004年曾经被誉为资本神话的“德隆集团”在一夜之间从辉煌的巅峰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最终消亡,这一事件在金融界引起极大的轰动。文章通过对德隆案件剖析,引发出对在我国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必要性和动因的思考,并进一步指出德隆走向毁灭的关键在于其关联交易错综复杂,内部治理混乱。德隆模式的核心是产融结合,不断地使用投资策略,用“金字塔”式多层控制链,来实现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的公司,到崩溃前,德隆已组成了一个庞大而精致的股权结构,最上层为德隆国际,其下德隆系控股、参股企业有近200家。德隆在充分发挥了资本杠杆效应,扩张集团规模的同时也由于内部关联交易错综复杂,造成资本过度虚置,财务杠杆过高,最终导致帝国的倒塌。金融控股模式造成了德隆曾经的辉煌,也把它推向了毁灭。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前述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合理性及规制的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德隆案件的反思,笔者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建全、完善提出建议,提出要建立以“完善立法、加强自我控制、强化外部监管”为框架的“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首先要完善立法。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内部关联交易问题仅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这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现况极度不相称。笔者在借鉴国际上关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主要从金融控股公司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防火墙的建议和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议。其次要强化内部控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形成良好的、严格的内控机制,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才能有效进行。一个完善的内部机制由良好的内部环境、明确的分工、完善的风险预测、评估系统和畅通的沟通渠道组成。最后要加强监管。在德隆案中,政府监管姗姗来迟,这不得不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金融业是一个竞争最激烈、风险性最高的领域,同时又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和神经中枢,一旦出现较大的风险和危机,就会给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笔者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下提出要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