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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重新鉴定的情形。司法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便会申请重新鉴定。司法机关也可自行决定进行重新鉴定。我国目前重新鉴定启动程序多元化,重新鉴定意见如果与原来的鉴定意见不一致就会引发多次重新鉴定。我国的鉴定机构隶属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会有很大的差别。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多个鉴定意见往往无从下手,不知采信哪个为好,重新鉴定的混乱局面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很好体现。本文从鉴定的启动程序谈起,寻找重新鉴定启动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最后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以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重新鉴定决定主体一元化”、“重新鉴定机构专门化”、“二次终局重新鉴定制”等重新鉴定制度。本文分析了产生种种重新鉴定问题的制度因素、鉴定自身特异性因素、人为因素等,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立重新鉴定一节,规定由检察机关单独行使重新鉴定的决定权,设立专门的重新鉴定机构,面向全国受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二次为限,除非发现重新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错误或有新的证据表明重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错误。本文还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重新鉴定中被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违反义务的处罚措施,规定对于拒不履行鉴定义务的被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其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规定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不采信该鉴定意见或者中止案件的办理;本文还规定了重新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规定了重新鉴定费用支付办法,即在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形下,如果原鉴定不存在程序、方法、检材等方面的瑕疵与失误,则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本文提出建立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规则,规定人民法院采用的鉴定意见要经过法庭质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