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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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伴随而来的涉及游戏内存在的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如盗窃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物品”、“武器”。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立法和司法理论的真空地带,而这类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到了无法回避的地步。导致这一问题存在的根本性原因,在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换言之,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能够被法律所认可的财产,能够基于此而得到刑法的规制,存有争议。本文主要结合国内外学者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同时,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行,盗窃虚拟财产的具体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虚拟财产的理论概说,从虚拟财产产生及其发展的历史角度,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和分析。即所谓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由网络游戏的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控制的账号下记录的此ID号下的可由游戏个人控制、调用、建立或进入游戏程序的各种“角色”、“人物级别”、“武器装备”等电子数据信息,并存在于特定的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同时,分析了虚拟财产所具有虚拟性、依附性、价值性、交易性和期限性的五个特征。同时概括阐述了虚拟财产存在的几个主要类型:虚拟货币类、虚拟装备类、虚拟角色类及次要财产类。最后,对虚拟财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数字化财产进行比较分析,表明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存在的本质上的差异和区别。第二章针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针对理论界关于虚拟财产财产性的三种观点,即否定说、肯定说和区别说的争议,结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财产概念的含义的差异,概括分析财产具有客观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的属性。并以此进行分析虚拟财产具有以上四种属性,并一一列举说明理由。分析出这场争论朝向一致的方向:网络虚拟财产虽说虚拟,但应属财产范畴。同时,对虚拟财产权利性质证成和界定,指出虚拟财产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服务运营商按照研发生产取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具有该虚拟财产的处分权、独占权。另一方面,游戏用户通过给付游戏服务商该虚拟财产相应的价金,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了该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仍然是一种债权关系。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中的主要问题。主要围绕着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有无介入的必要性,虚拟财产是否需要刑法予以保护以及刑法介入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否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通过举例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即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已经具有其价值,不容置疑,并且,应当受到现实世界刑法的相应保护。理由为:(1)获得虚拟财产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同时,还存在着在着伴随性财产投入。(2)投入游戏劳动并不是获取虚拟财产的唯一途径,还可以通过支付相应价金的方式获取。(3)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真实的转换交易市场。(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同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需要刑法介入并加以保护,理由如下:首先,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介入加以规制。其次,刑法介入虚拟财产的保护,既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最后,从刑法的功能和任务来看,运用刑法打击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成为保护虚拟财产的必然举措。并针对理论分析,得出对盗窃虚拟财产刑法规制并不违背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何种罪行,笔者认同于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这是因为,首先,把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并不符合该条款主观要求。其次,从危害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方式来看,盗窃虚拟财产并未对计算机系统有任何实质严重性破坏。最后,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具体确定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额标准确定。笔者认为目前有两种方法较为具有可操作性:(1)按照行为人是否销赃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认定;(2)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法院酌情认定。第四章主要结合国内外关于对控制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立法和司法理论实践,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分析和阐述了目前我国对打击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立法和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思考。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刑法第92条进行立法解释。对刑法92条规定的财产概念外延扩大到虚拟财产,在虚拟财产被纳入刑法第92条的总括性规定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也可相应作扩张解释,从而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其二,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制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可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在犯罪对象和认定标准上予以修改,增加盗窃虚拟财产的情形,以数额和情节作为认定法最的标准。从司法角度思考,首先,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解释原理的基础上,大胆的解释,积极应对。最高司法机关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理性的司法回应,为各级司法部门提供一种统一、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其次,界定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原则。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来明确虚拟财产的属性和范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向界定:(1)虚拟财产需同现实世界存在法律层面上的联系;(2)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3)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最后,在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几方面确定:一是打破唯数额论,确立数额与情节并存的认定和裁量机制;二是建立合理的价值衡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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