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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继承法方面的研究较早,1985年就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制定了《继承法》。但是随着继承主体范围的扩大、继承份额的增多以及继承种类的多样化,相关法律的缺失越来越明显。这一缺失的出现导致了法官适用法律的混乱,类似案件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也使得公民在行使遗嘱权利时显得无所适从。因此,笔者在《继承法》修改之际,以遗嘱继承为专题,对“泸州遗赠案”的这一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其所折射出的现行《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对我国即将修改《继承法》有所助益!从“泸州继承案”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在关于“第三者”继承方面存在法律漏洞。本案的法官在适用我国继承法律条文时,既要对遗嘱自由进行保护,确保遗嘱人对私有财产享有处分权,又要兼顾遗嘱人亲属的家庭权益,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维护公民的家庭权益。笔者赞同本案的法官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理,认为:公民的遗嘱自由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继承法》设立目的是为实现公民财产权和家庭权益之间的平衡。该案遗嘱人在有近亲属的情况仍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继承法》设立的本质目的,其继承权的行使是一种权利滥用的表现,不应该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同时,根据遗赠主体必须合法的要求,“泸州遗赠案”的受遗赠人张学英为“第三者”,其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而丧失受遗赠资格。因此,该案法官驳回张学英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理的。但笔者认为,该案的审理仍存在法律问题,特别是两审法官在说理论证方面不充分,不能让公众信服,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混淆。据此,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在公序良俗原则和遗嘱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上,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对“泸州遗赠案”案情和审判结果分析,归纳出本案存在的三大争议焦点。本文以这三大争议焦点为主线,详述笔者的法律观点,以弥补法官说理不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深入探讨分析,力求解决公众对该案存在的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