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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时具有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协调契约自由与秩序,化解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张力的重要功能。所以,在高某某其他人格利益赔偿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下,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进行判决,支持高某某的主张,认定重庆某学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所以本文以该案入手,阐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功能、适用困境,同时重点论述公序良俗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是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最后提出问题,即公序良俗原则在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第二部分,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内涵。然后介绍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同时结合本案的案情,详细论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本案中的功能和作用。第三部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首先介绍一下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一般困境。然后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介绍该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困境。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结论与启示。首先介绍一般司法机关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方式。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确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来判定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该原则。然后结合与本案相似案件中法院的处理,并联系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分析,说明公序良俗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同时结合该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困境,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类型化规制和价值补充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