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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甚至可以说,票据使用的发达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表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的程度.如何既促进票据的流通,又衡平票据当事人的利益,是各国在建立票据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颇感棘手的问题.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就是专门解决这一难题的,如果在某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整个票据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文作者结合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着重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票据伪造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作出详细分析,试图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与民法物权中的动产的善意取得有着极深的渊源,但二者在法律构成及具体制度上有很多不同之处.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以及中国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立法体例.第三、第四、第五部分是该文论述的重点,作者对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票据伪造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展开了论述.作者在综合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票据法原理,提出了一个新的"六要件说",并对各个要件的构成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作者主张应对中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作扩张式解释,除了中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情形,无处分权人还应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两种情形,并进一步对其他票据形式有效而实质无效的情形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作了分析.在票据伪造的效力方面,学界大都从伪造者、被伪造者、票据上真实签名者三方面加以阐释.该文作者将出票的伪造与票据上其他签名的伪造(最常见的是背书的伪造)区分开来,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背书的伪造与出票的伪造对票据当事人的效果迥然不同,从而与善意取得的关系也不一样.针对中国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结合该文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论述,作者在结语部分指出,中国票据法应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伪造背书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等三个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