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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是否具有市场约束作用,国外许多学者做了大量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一致的结论是:在不存在政府隐性担保的条件下,次级债券具有较好的市场约束作用。但他们在探讨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时,首先以研究对象具有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这一制度背景作为假定前提;其次未就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的目标功能及其实现路径作出具体的理论分析;最后国内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研究尚缺乏经验的支持。因此文章首先从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宏观上的市场经济制度背景条件出发,在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中的宏观市场化背景和微观市场经营绩效基础上,得到我国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的结论;接下来运用激励理论得到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的目标功能及其实现路径;接着以前面的理论为基础,利用一级发行市场数据,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表现之一——市场监督作用做出了一定的经验研究;最后是对实证研究的总结与政策建议。研究结论显示:基于收益率差——风险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得到的次级债券事后市场监督作用不存在,但发行决策概率模型显示事前市场监督作用显著存在。这一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的不完整性结论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化、与国际同轨的信息披露要求,通过次级债券市场的规模化发展改善债券市场反映银行风险的价格信息的有效性。限于数据获取有限仅实证分析了基于一级发行市场的市场监督作用,未作出基于二级交易市场的市场影响作用是文章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