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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被界定为非金融支付机构,它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平台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转移服务,具体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已发育较为充分,第三方支付几乎已经覆盖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对于如何规制、保护与有效监管外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竞争能力,履行对外开放的国际义务,我国已于2018年取消了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限制,对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对外开放、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大背景下,这些新变化可能对在旧有法律框架下相对安全、平静的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冲击或不确定因素,对我国维系第三方支付市场对外开放下的安全状态造成一定困扰。而这些困扰大体表现为更为突显的不同层次的安全问题。从宏观层面看,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支付服务与一国货币政策及金融监管等领域的密切关联性,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对外开放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金融安全,例如,大量金融信息数据的存储与传输安全问题、非法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洗钱、恐怖主义或腐败等犯罪活动引发的安全问题等。因此,在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我国市场之前,有必要进行国家金融安全审查,把控风险,强化国家信息安全体系和对反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打击。从微观层面看,一方面,引入外资机构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服务提供者更加多元,要保持行业的稳健,需要加强或优化对包括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规制和运营监管,特别是需要通过适当的监管安排,对客户备付金和机构设施等安全问题要给予重视,全方位防控重大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作为支付服务的消费者,在引入新的外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后,其交易安全与权益保障也更值得关注。前文所述的加强对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审查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此,应进行适当的法律安排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安全,特别是保障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以及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可以得到适当的法律救济。针对上述安全问题,本文在研究我国现有法律规则的现状与缺憾的基础上,提炼国外主要经济体的相关制度经验,对我国如何合理借鉴和有效应对提出了个人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论以外主要是从以下四章来讨论:第一章主要是概念探讨。在第三方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市场、外商投资支付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市场开放条件下的安全状态等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阐述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对外开放的重大进程和具体转变,进而指出这一转变可能带来的突出的安全问题主要涵盖国家金融安全、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营安全及金融消费者交易安全等三大方面。第二章主要从分析金融安全、与金融开放的关系、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准建立后对我国金融安全可能带来的宏观影响入手,对我国当前金融安全审查、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以及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和反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变化时可能存在问题与不足进行剖析,并结合国外主要经济体的相关制度安排加以评论,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个人建议。第三章主要是探讨对外开放条件下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营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监管问题,主要包括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准入阶段和退出阶段的规制问题,以及持续经营阶段有效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和机构自身的运营安全的监管要求问题,进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主要是探讨第三方支付市场开放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指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开放后金融消费者交易安全风险增加以及当前法律保障不足的基础上,对比国外在客户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退市制度设计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提出在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后有效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交易安全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