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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市场主体,主要基于其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人格,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有限责任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股东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正是这样的优越性,使得公司大量的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存在,从而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那就是公司在发挥其积极作用,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在保护股东利益和鼓励投资的同时,也可能成为股东侵害债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现实生活中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证明。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公司就是典型的代表,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反,我们也不能只看到其积极的方面,而对其消极作用熟视无睹。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20世纪初始创于美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被很多国家借鉴和吸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人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了制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观念而设立的,所以其存在首先以遵守公司的人格为前提。为了避免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而动摇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涉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很少,并且理论上也有很多的争议,但现实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的现象大量存在。新《公司法》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对于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将起到很好的作用。这些都说明新《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是中国公司法立法史上的一大创举和突破。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还有许多的不足,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技术,结合中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消除其弊端。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的内容很广,其中又以其适用条件为核心。基于这样的目的,本人选择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为论文的题目,并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从宏观上论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归纳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其次,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然也不例外。论文主要从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和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论述了其存在的理论上的依据,从公司人格制度的缺陷和我国公司人格制度适用的现状方面论述其存在的现实依据。第二部分,揭开公司的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昨天才出现的,为了更好、更全面的借鉴和吸收该制度,必须要追根溯源,所以论文在该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发展及适用条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在其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归纳和总结。第三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归纳和总结,论文在第三部分结合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从主体、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形成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基本结构。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和行:艾的目的所在,在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首先肯定了我国新《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意义,同时针对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指出了其存在的五个方面缺陷和不足,并根据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的实际情况,对这些缺陷和不足作了认真的思考,之后,针对这些缺陷和不足,从立法、司法解释、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