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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会有一定的过程。大体而言就是经过投保、核保和承保三个过程,保险合同才成立。实践中,保险人核保通常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尤其是在人寿保险中,核保所耗费的时间更长。因为保险人核保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投保人提交了投保单后,保险合同并不会立即成立。研究发现,就是在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可能在核保完成前就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当然不成立。合同不成立情形下,无法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往往要求投保人先缴纳保费,此时保险合同显然也不成立。在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提前缴纳保费的情形下,若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一直备受争议。因保险空白期产生的纠纷不胜枚举,法院的判决也是不尽相同。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一度成为困扰司法的难题,也是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对保险空白期进行相关的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希望对保险空白期问题的解决有所参酌。保险空白期纠纷的关键点在于预收保费是不是会导致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前提条件。显而易见的是,预收保费不等于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并不成立。从表面上来看合同不成立,保险人自是不用承担合同义务。透过现象看本质,投保人预缴保费情形下发生的保险空白期纠纷,保险公司如果不赔偿或不给付保险金,对弱势一方的投保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保险空白期纠纷的处理,需要考虑投保群体的合理期待和保险行业的声誉。其实,对于保险空白期纠纷,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解决措施。域外对保险空白期纠纷的应对措施对我国解决该类纠纷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国学者、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情况下,对保险空白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追溯保险制度,在2013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空白期问题予以回应。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空白期纠纷的处理不免有些简单粗糙,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仅仅出台了司法解释,还是无法更好地解决保险空白期存在的诸多争议。分析研究域外保险空白期纠纷的相关经验,构建临时保险制度或追溯保险制度是目前比较合理的两种选择。临时保险有自愿与强制之分。比较而言,强制临时保险与我国的情况更相适合。引入临时保险,对保险空白期纠纷的解决,有其现实意义和可行性。临时保险,不仅可以维护投保群体的合理权益,还可以提高保险业的声誉,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在立法中引入临时保险,可以更好的在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保险空白期问题。然而,鉴于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追溯保险,那么在我国保险法中进一步完善追溯保险制度,也不失为解决保险空白期问题的一大良策。至于临时保险和追溯保险,我国该如何取舍,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