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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广大群众的高度关切。特别是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愈发突出。为此,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显得尤为必要。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打开了新的局面,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但《食品安全法》在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方法上的问题尚未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依然严峻。即便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完成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深层矛盾依旧存在,其仍是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的。本文正是借《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契机,依据当下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国内外研究对比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分析,试图从法律角度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新的有益思考。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论述了在法律框架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主要有:本文的第一部分描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基本理论,具体对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界定,并分析其内涵,以便对食品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概念有一个完整的体现。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从计划监管;混合监管;分段监管三个阶段,历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同时,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主体、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等四个方面入手,分析《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分别对其中的缺陷进行列举并总结,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并未达到真正法治化。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实行的多部门合作体制,既保证了部门协调和职权明确,又有利于公众参与和法制的与时俱进;欧盟的“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点体现在预防为主、法制完善、监管独立这几个方面;日本多方协同制衡的监管模式在各部门设置和配合上科学合理,多部门的合作形成了管理者、消费者和企业间的良好互动。不同的监管模式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但也都是依据该国国家的具体国情,这一部分主要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成功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寻找可以借鉴的内容,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修改完善提供建议。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革新进行评析,描述在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大部制”改革的修改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主体责任的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的明确;监管机制的转变和创新;实现社会共治;重处重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从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程度三个角度,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强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内容中对于监管体制规定得更为宏观、职权上更为统一、部门分工更为明确、监管更为透明和多元化。无论在监管的广度,还是深度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都相较之前有了很大提高,内容规定得全面适当,取舍有度。本文的第五部分是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提出其仍可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如应注意《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处理好各法重叠和矛盾的问题,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系统的管理。设定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预防腐败。设立食品安全的有奖举报制度,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通过以上建议,力求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