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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之中。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作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却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现象,它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并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某种程度上更具危害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它源之于人民,是用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上的不作为,所导致的是公共权力的缺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损失,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应,甚至会陷入“无从告起”的境地。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因行政不作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越来越多。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制度已日益深入人心,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同样缺乏经验,不可避免地造成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及困惑,有些理论知识无法运用到实践当中,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得到实践的验证,而实践中的案件千变万化,有的案件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来解决,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只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判了之后再来总结经验,往往出现同一类案件有几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司法权威的动摇。笔者根据这些年来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体会,就行政不作为的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予以归类总结,全文共分为三大部份,第一部份是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进行理论阐述。第二部份总结了我国行政审判中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和处理的一般做法,提出审判中的难点,重点对行政主体的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行政审判中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三部份对构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体系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措施提出了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