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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逐渐显现,也成为影响到司法权威的社会焦点。在此背景下,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体制上对执行工作进行改革,将执行权分权配置。本文试图从理论研究入手,分析《若干意见》对于民事执行权实践操作的相关规定之合理性,回顾我国民事执行权改革的各种尝试,并就执行权分权运行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对法院进行实地调研,最终从意识形态、体制建设、人员培养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除前言之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权配置概述。该部分对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性质进行了介绍,比较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几种主流观点。本文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不能简单将其定性为行政性的权力或司法性的权力。同时,结合各国对于民事执行权配置及运行的实践,提出民事执行权配置及运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理念。第二部分我国民事执行工作改革历程。该部分介绍学术界对于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不同理论,分析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在我国的合理性。同时,回顾了历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工作的改革与探索。最后对《若干意见》对于民事执行权的划分和运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第三部分实地调研——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流程改革。长宁法院早在2009年就开展了执行流程机制改革,在国内法院中较早实践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笔者通过实地走访,与法官面对面的交流,从实践角度探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理念与机制。第四部分完善执行权分权运行之建议。该部分以之前的研究和调研为基础,从制约与监督、体制完善等角度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在实践中的完善提出建议。从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试图建立起由内自外,包含客观第三方的全方位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防止执行权滥用,滋生腐败。同时,以长宁法院的执行流程改革为例,对于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