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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便已正式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直至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才联合发布有关正当防卫法律适用标准的司法解释。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历程,可以看作是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诠释和展现。正当防卫制度自实施之初,便陷入到防止权利滥用的司法限制当中。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肩负着与不法作斗争的重要使命。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及立法技术的欠缺,正当防卫的规范呈现出概括性与抽象性的特征,难以将其制度精神有效传达给司法机关。因此,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首先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点,徘徊于打击不法与防止滥用的双重目标之间,充满了不确定性。但随着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对秩序目标的高度追求,逐渐造成其对正当防卫与不法作斗争方面的片面认知。在以国家主导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惩罚体系中,个人对社会秩序的意义更多是消极抵御或克制,而非积极暴力对抗。这一阶段,司法机关对鼓励公民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精神,更多停留在宣示层面,而在实际的制度实践当中,司法部门更多倾向于从控制个人防卫的角度,压缩正当防卫的实施空间,形成了偏重限制正当防卫的司法传统。1997年刑法修改时,正当防卫条款在各界对“法不向不法让步”精神的共识基础上得以大幅完善。但正当防卫的制度实践却并未随着立法上的努力得以改变,而是在维稳的社会治理压力之下,形成了不同于立法规范的司法规则。以维稳优先的压力型体制,促使司法治理在地方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秩序偏好,最终影响着正当防卫司法裁判路径的选择。这一时期的正当防卫仍然缺乏足够的司法生存空间,导致其陷入到“立法从宽,司法从严”的矛盾结构当中,形成了立法理性与司法逻辑之间的持久张力。借助2017年“于欢案”发生以来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所产生的影响,最高司法机关明确表达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启动正当防卫司法裁判规则向立法精神的回归进程,促使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迎来了剧烈变革。纵观正当防卫制度实践的历程,不难发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创立实施伊始,就始终萦绕在立法精神与司法理念无法弥合的巨大张力之中,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鼓励与司法上对正当防卫的限制同时存在,致使其始终呈现出一种偏差与纠正交错的变化特点。这期间,不仅有正当防卫制度价值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与修正,也包含了正当防卫司法裁判规则对立法规范的异化与重构。这一制度运行的紧张关系背后,隐藏的是保障防卫权与防止权利滥用这两种不同理念之间的较量。在国家秩序的视角下,正当防卫仅代表着国家承认的公民私人暴力的空间和可能,权利的具体实现需要接受司法的平衡。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原则上鼓励正当防卫的同时,始终谨慎地审查和约束着防卫权利的行使界限,避免权利滥用。支持反击不法的权利导向与防止权利滥用的秩序导向,构成了正当防卫理念的两个重要指向。正当防卫制度实践从最初的立法模糊、司法限制,到立法从宽、司法从严,再到如今的司法重构与纠偏,经历了一系列不断调适与平衡的艰难过程,司法裁判重新回到立法确立的轨道上来。正当防卫司法从注重秩序到侧重权利的转变,不得不受制于不同的司法功能定位。正是司法多重功能间的逻辑错位,致使司法偏离立法,引起法律失效的后果。如果法律中的规定不总是能够在现实中转化为实际指导人们行为的有效力量,那么法律无疑将会丧失权威性。如果司法不再是能够保障法律得以实现的力量,那么司法就丧失了力量;一旦司法不再有力量,那么一切法律都将不再是稳定的基石。任何司法案件都是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了观察社会的重要窗口。正当防卫的司法裁判中蕴含着私人暴力冲突的处理规则,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行为想象,更是影响着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的行为选择。一旦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出对公民防卫行为的压制和否定,就会使公民在今后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更加谨慎和忍让,失去理直气壮抗击不法的勇气。如果司法裁判长期向社会传达一种“谁闹谁有理”的规则导向,必将引发社会道德滑坡,最终不仅伤害了法律的权威,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是非观念,造成公共道德信念的崩塌。近年来,司法机关在积极回应社会热点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凸显出司法对社会价值的积极意义,以破解司法曾对社会的价值误导。司法不仅是法律权威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就是社会公平价值实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