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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原则是产生和发展于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践中,用于判断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原则之一。合理原则中隐含有合理分析。合理分析首先源于法律只对不合理的事物予以禁止的思想。当美国法院在运用合理分析判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时,此时的合理原则就是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这是合理原则的内涵。当限制竞争行为侵害了反垄断法保护的自由竞争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等权利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性质就是侵权行为。这一理论可以为合理原则成为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提供法理基础。 经济学理念对限制竞争行为两面性的论述,赋予合理分析以经济学的意义。在现实中,有些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产生消极效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而且这些积极效果完全有可能超过其产生的消极效果。如果认为它们都是违法的,有悖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因此,此时当用合理分析去判断限制竞争行为违法与否时,要通过对比限制竞争行为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是合法的。法院对积极和消极效果进行比较,最终是要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各种利益进行分析和衡量。合理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析方法。究竟哪种利益是法院保护的重点,是由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决定的。美国反垄断法追求维护竞争、提高效率、鼓励创新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价值目标。在不同时期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侧重点会不同。因此,合理分析是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此层面上,合理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方法。合理分析确立了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即它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在反垄断法中适用合理原则时,以行为的结果和目的为主要的考虑因素。结果是事实因素、目的又极难证明,这些造成合理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不借鉴美国制度的根本原因。不确定性既是合理原则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它的重大缺陷。克服合理原则不确定性的方法中,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最佳的克服方法。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适用,先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合理分析后,得到的结果都是该行为是违法的。把此类行为固定下来,赋予其固定违法的性质。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可依据行为的性质直接判定行为违法。另一种方式是简化的合理原则,它通过三个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析。第一阶段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快速审查,第二阶段使用简化或分解的合理原则,第三阶段才是全面的合理分析。这样就能针对不同性质的限制竞争行为确定繁简程度不同的合理分析方法,使得反垄断的司法更为灵活、准确。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