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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设立和发展专门支持和服务“三农”经济的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寻求创新而走出的一条创新之路。自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于2007年1月颁布实施,截止到2016年4月末,全国各省市共计已设立并开业了1410家村镇银行,在云南设立并开业了50家。我国的村镇银行在这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为地方“三农”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政府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监督管理的措施、方法不具有灵活性,新机构对于支持服务三农经济组织的市场定位没有得到很好的把握和坚持。对于村镇银行进行哪些有效的政府监督管理方法和措施,从而达到保障我们国家村镇银行这一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这个问题就成为监督当局、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当前面监的这一现实情况,本文结合云南省监督当局、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村镇银行实施监管的实际现实情况,拟对云南省村镇银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探讨性的分析研究。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等各个部份,共计七个部分的主要内容。本文的绪论部分内容,主要表述了本篇论文的选题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研究情况现状,表明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研究问题的思路,以及本篇论文在写作中可能实现的创新之处。论文正文的第一部分内容,分析了当前情况下,监管当局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村镇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现实情况,与及对政府监管的原则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了分析总结。在监管的内容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说明了本论文所采用的是广泛性意义概念下的政府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广义监管,同时也就包含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金融办公室)对村镇银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在文章的论述部份,通过分析总结实际工作现实情况,着重论述了对村镇银行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政府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从为什么有这样的必要性的角度,阐述了村镇银行的情况。村镇银行天然身份带来的风险特点是这种必要性的客观必要。这个特别的属性所天然生成的高风险性、社会稳定制约性、经济稳定必须性,以及村镇银行自身的弱小和草根命属性。加之,村镇银行自身在经营、运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等多个角度,说明政府对村镇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最后,依据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从几个方面对政府监督管理村镇银行所把握的原则、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进行了归纳。第二部份,根据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政府监管制度,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对云南省村镇银行的政府监管制度进行分析。首先,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三个监管主体的职能进行分析,分别对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监管方式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云南省当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别表现在: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未能协调统一;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资源不足、监督政策的严格和松紧程度把握不适宜等方面。第三部分,对国外监督管理类似于村镇银行这样的支农支小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具体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归纳和介绍,从而达到对政府监管工作中提供借鉴和参考的分析论述之目的。美利坚合众国具有很强社区性质的社区银行在政府立法和社区银行自身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呈现出较多参考有价值的方式方法;孟加拉国具有很强农村气息的乡村银行,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农村金融服务扶贫模式。这个已经被多年实践证明了的农村金融扶贫模式体现了较多的良好实践经验,特别是风险防范、风险的管理方面在乡村银行的业务管理中有突出的展现。这些经过多年实践所得出的良好经验值得我们进行分析思考,并进行借鉴参考;日本这一个国家的具有较为突出地方性质的中小银行机构,在政府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上也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教训,这也给我们的监管当局对我们国家的村镇银行进行很好的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些思路上的启示。通过分析、归纳国外类似村镇银行性质的国外农村银行机构的政府监管方面的经验,从而可以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结合本地区情况的政策思路。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云南省的政府监督管理村镇银行的政府监管工作内容进一步进行改善和完善提出几个方面的建议。第四部分,经过分析国内东部地区村镇银行的发展情况,以及主要监督部门的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归纳出可供借鉴的经验启示。第五部分,经过分析和总结,对云南省村镇银行政府监管制度的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措施方法的改善提出建议。通过分析总结政府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不足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借鉴国外良好实践的做法和经验,对云南省政府监管村镇银行的工作制度、工作内容和实施措施提出完善和改善的思考建议。首先,应当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条例。因为,村镇银行作为支农性政策性较强,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银行机构,对其实施的政府监管应当与其他的商业银行的所区别。再者,随着村镇银行设立的数量越来越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云南省村镇银行监督管理条例》,通过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监督管理,来为村镇银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其次,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政府监管主体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尽可能采用科学有效的监管方法,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在当前现实监管工作过程中,在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银监会各级机构共同监管的基础上,应加强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金融办公室对村镇银行在执行金融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另外,建议政府监管工作实行“监督+服务”的模式,监管和服务并重。云南省的村镇银行更需要政府的服务的扶持,村镇银行发展了才具备支农的能力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结语部分,对整篇论文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并对云南省村镇银行政府监管工作制度、联动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内容提出前瞻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