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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三大产业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始终相对滞后,“三农”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最为关心的问题。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对自然的依赖程度高,而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1,这使得经营农业具有了高风险性,许多商业资本不愿意也不敢投资农业,从而使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很难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过渡。因此,要想促进农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就必须对农业风险进行有效地规划和管理。农业风险管理主要分为财务方式和非财务方式两种,目前世界上流行的财务方式主要是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果就农业保险自身来说,则风险转移机制的单一和落后,应是其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因为传统(再)保险总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在面临同质风险的人之间转移和分散风险,从而不能够有效地结合资本市场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同时也面临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农业保险中引入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RT)2来丰富和发展农业保险的内在风险转移机制,使其能够更加有效的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本文从分析农业风险入手,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论证试图将ART方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以形成有效的农业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农业风险分析。在对农业风险内涵界定的基础上,首先,对农业风险的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了农业风险的易巨灾性、弱质性、区域性以及风险事故和损失的非一致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业风险在传统(再)保险方式下难以有效的转移和分散。其次,对农业风险进行了分类分析,主要是区别了巨灾风险和一般性风险,为以后的论述作铺垫。最后,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论述了农业生产者对农业风险的认识,农业生产者对农业风险的认识直接影响着其对农业风险处置方式的选择,关系到农业风险是否能够有效的转移和分散。然而,我国农业生产者由于受传统文化以及自身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对农业风险不能够正确认识。第二部分: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ART方式。首先界定了农业保险的概念并分析了农业保险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制约因素。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得农业保险在完全商业化的方式下经营失灵,从而要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政策支持。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新疆等地开展了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07年的保费收入达到了53.33亿元的喜人成绩,农业保险发展的总体势头有所好转。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有效需求不足,农险经营主体数量不多,风险集中度高,农险产品具有内在缺陷等。在分析制约农业保险发展因素时,本节主要从农业风险、农业保险自身、农业生产者、保险公司以及政府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如果从农业保险自身来看,影响农业保险发展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农业保险内在风险转移机制的单一和落后。因为农业风险具有易巨灾性的特点,巨灾损失是农业损失的主要部分,解决了农业巨灾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问题,而现有的农业保险却仍然以传统的保险方式为风险转移机制,没有有效的巨灾分散机制,而且也不能很好的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其次,本章在介绍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基础上引出了ART方式,并对ART方式的概念、常见种类以及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分析。ART方式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的创新机制,它针对不同风险的具体特点设计出不同的产品、解决方案或者是组织形式以求最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它并不拘泥于某种产品、方案或者组织形式,而是哪种有效就用哪种。ART方式在处理风险上具有方式灵活、能够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可以提供整体风险管理以及能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特点。ART方式的这些特点正好能够弥补传统保险方式的不足。第三部分:农业保险中引入ART方式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制约因素分析。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以及传统(再)保险方式的固有缺陷,使得在传统(再)保险方式下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重重困难。其主要表现为在传统商业(再)保险方式下经营农业保险容易面临亏损。而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常用办法就是政府的直接介入或者对一些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补贴。但是政府的直接介入或者保费补贴也面临着诸多制约,使得政府并不能无限制为农业保险的损失兜底。而且,政府的介入和补贴并没有根本改进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因而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这就使得将ART方式引入农业保险显得尤为必要。由于ART方式与农业保险的内在契合性以及外在有利条件的变化使得在农险中引入ART方式成为了可能。其内在契合性主要表现在ART方式符合农业风险转移的特殊性要求以及ART方式与传统(再)保险方式的互补性。ART方式能够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能够有效的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特点正好满足了农业风险转移的特殊性要求,而ART方式又常常是基于传统保险方式来处理这些特殊性要求的,也就是说没有传统保险,有些ART方式也不可能被运用。ART方式与传统保险方式的这种“互补性”而不是“替代性”为ART方式的顺利引入创造了内在的条件。另外,农业经济面临大好的发展机遇、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以及全球保险一体化趋势都为ART方式的引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目前在我国农险中“全面引入”ART方式还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使得目前在农险中“全面引入”ART方式变得不可能,因此,只能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在农险中引入。我们可以首先在宏观上和理论上做一个整体规划,然后在实践上逐步推行。第四部分:在农业保险中引入ART方式的总体思路、具体内容、以及支持体系的构建。通过前面几章的分析,我们知道,要有效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农业保险中引入ART方式。本章首先提出了在农险中引入ART方式的总体思路并深入论述了选择这一总体思路的理由以及实践这一总体思路应注意的问题。总体思路提出: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业保险划分为农业巨灾保险和一般性农业保险3,并在此基础上引入ART方式。在短、中期内,主要在农业巨灾保险中引入ART方式,其主要表现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以后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之上,出现大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时候,在一般性农业保险中引入ART方式,其主要表现是农业自保公司、多险种产品以及多触发机制产品等个性化较强的ART方式。其次,论述了在农险中引入ART方式的具体内容。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产品以及大型农业企业运用ART方式的运作机制和主要的ART方式。最后,构建了在农险中引入ART方式的支持体系。其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保险意识的培育、政策法律环境的改善、各种市场和市场主体的完善以及各方面人才的培养。第五部分:在农业保险中引入ART方式的现实选择—农业巨灾保险债券。本章主要在论述做出这一现实选择的依据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为在我国发行农业巨灾债券做了一个初步的整体规划以及对农业巨灾债券的定价进行了精算分析,最后分析了影响农业巨灾债券成功发行的关键问题及其对策,从而初步为我国发行农业巨灾债券勾画了一个理论蓝图。当然,本章的论述只是一个初步的理论设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