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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资本市场就产生一种VIE这种创新模式。然而,对于这种新的制度,立法对其却没有任何规制。虽然,这一模式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它的发展有了十多年的历史,然而近年来爆发出来的各种风险,也使学界对其已经产生了各种的声音。面对质疑,首先应该探讨的是VIE模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其已经产生的各种风险,有些学者是否定它的合法有效性;有的则是赞同这一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之举。而对于它赞同的学者,也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然而,完善VIE模式的建议更多的是从外部监管的途径,而本文论述的途径将更多的是从VIE模式本身出发,能够深入地解决其所遇到的风险。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了四部分。第一部分当然主要的是介绍VIE模式的历史由来,以及在我国的发展轨迹。其次根据上述的发展对VIE模式的基本概念、特征、框架以及内容进行了法律界定。VIE模式在我国的兴起发展时期近年来也爆发除了各种问题,例举其具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探讨的是VIE模式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VIE本质上是个合同的问题。在VIE模式本质基础上分析了其现阶段的法律性质,而由此性质深入分析其效力问题。而VIE模式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分析VIE协议的效力主要是从合同法方面的理论对此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VIE协议应该是有效的。第三部分探讨是VIE模式下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境外投资者与运营实体公司之间的治理冲突问题。还有通过VIE模式的方式,境外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内容的不全面。以及现有的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准入管理制度不足,以及对境外投资者发生风险事后的法律救济制度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提出了一些完善VIE模式立法的构想。现行是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对此规制,而针对实践中对此的做法以及立法建议,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对于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准入制度应该完善。其次,应该健全VIE模式下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解决境外投资者与运营实体公司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参与公司治理不全面等问题,主要是赋予了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