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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以民主权利来监督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来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异化,实现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党和国家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从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出发,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提出了民主监督的重要思想,认为民主监督是防止权力异化,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其根本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把民主与监督结合起来,突出了监督的重要作用,并把民主监督贯彻到政党政权建设之中。列宁通过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而且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实践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思想和民主监督理论,并把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与俄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继承、捍卫、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从理论到实践的第一次飞跃。在此基础上,列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民主监督,如何把松散的、自发的民主监督转化为有组织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提出了法律监督思想,即人民在保留民主监督权利的同时,把监督的权力赋予了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实现由直接的民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到由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转换,把法律监督工作日常化、组织化、制度化、法制化。这就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即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这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的又一重大贡献,从而把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推向了法制化新阶段,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的第二次飞跃。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党执政条件下,如何加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有效实现民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实现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极为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中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民主监督理论,特别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指导下,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建设经验包括前苏联、苏维埃时期检察机关建设的经验,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和传统文化的精华,根据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对于新中国的检察监督制度,为区别于清末及国民党时期的旧中国的检察监督制度,我们通称为人民检察制度。根据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和法律的授权,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进行的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权,法院的审判权等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要特色之一。这一制度设计,对于通过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有效的实现民主权利对国家权力监督,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权,巩固党的领导,确保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又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监督思想特别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监督思想和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发展。这一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基本规律,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应的,具有制度的合理性和旺盛生命力。当然,随着反腐败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影响了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使之更加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监督思想,符合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能够更好的完成人民所赋予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使命。具体来说,需要改革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比如其监督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有的还没有纳入;监督的手段比较贫乏,不能适应完成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其监督职责的要求,法律监督效力的不强,监督的程序也还不够健全,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权威和效率,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我们应当在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坚持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监督思想和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等原则基础上,充分遵循司法规律,尊重检察规律,借鉴世界各国的好的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民主监督思想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与我国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结合起来,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不利于完成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不利于法律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着重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法律监督力度不够、效力不强,不能有效遏制腐败,遏制司法领域徇私枉法现象,保证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和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促进反腐败的法治化。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完善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完成继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理论到列宁民主监督理论,从民主监督理论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两次飞跃之后,实现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到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监督制度的第三次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