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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然而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这也导致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缺乏统一标准和裁判尺度,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值得庆幸的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解释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剖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案例入手,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民间借贷涉及利息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简要分析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手段,提出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和预防方法;二是分析名义利率和真实利率的区别,以便地更好地适运用真实利率;同时明确仅约定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三是分析已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提出只有以转账方式还款,转账用途注明是还本金的,可以折抵本金,其他情况下均不折抵本金。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债务的责任承担。首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目前的现状,接着分析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和不足之处,最后结合最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提出对夫妻一方举债所负债务,未举债方须共同承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或者无须承担的解决方式。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着重讨论当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时,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以及让与担保合同虽不是流质契约,但亦应当遵循流质契约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虚假陈述的现象,分析现状、成因和危害,提出通过推行诚信诉讼、加大惩罚力度,纳入征信系统的手段改善民间借贷虚假陈述问题。第五部分主要讨论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问题。从案例入手,结合具体的审判实践分析,分析先刑后民存在不能很好保护债务人利益,剥夺债务人救济渠道等的弊端,提出应当坚持民刑分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