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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产生往往是文化的作用。行政法是现代国家运行的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构建和理论的研究都无法摆脱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孕育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也与其他文明,特别是与西方文明大有不同。当今中国,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行政法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历史和文化传统对行政法的影响,非寥寥数语所能阐清。然而,从探索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我们就必须回答,这种传统对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面对这种影响我们应该怎样予以回应。如果认为用虚无主义的方式在历史的废墟上可以建构起中国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大厦,这种态度至少可以认为是轻率的。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其固有的理论缺陷,特别是传统的行政文化成为了其理论进步的障碍,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生与此原因不无关系。故从传统行政文化的角度对该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国情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厘清,无疑对行政法理论的重新建构乃至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大有裨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我国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自其产生之时便成为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对公民权的保护程度和范围。可以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是区分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临界点,又是法律对公民权保护范围的临界点。随着我国行政审判实践的飞速发展,许多新型的行政案件的涌现使得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过窄,阻碍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对行政权过多的放纵势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理论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做出适应其发展的改变,行政法理论也不例外。我国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从未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过实质性的修改,而只是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修修补补。作者认为任何理论一旦其根基出现问题,表面上的修缮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缺乏其生存的理论根源,“官本位”色彩严重,公民权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然而,理论的发展都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我们不应对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过多的指责,美国作为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无救济则无权利”作为美国法治的核心思想,促使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其实在美国早期,行政机关是享有“主权豁免”特权的,即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要经过政府的同意;公民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害,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官员个人负责,公民与政府的纠纷演变成了公民与官员之间的诉讼。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这种“主权豁免”特权已不能保证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公民权受到恣意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政府的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之列,不能审查的行为必须经过严格论证才能排除在外。美国宪法对司法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为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深层次地剖析该理论缺陷的原因,正视其根源上的文化缺失,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治思想,摒弃之前科学性欠缺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根正苗红。故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该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以“瓮安事件”为例看行政诉讼产生的文化根源;第二部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理性分析;第三部分从学理上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