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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是整个宏观调控法领域的核心内容,两者的运行依赖于完善的宏观调控程序。同时,对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的界定。宏观调控程序是就调控主体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行为和受控主体如何进行对策行为而形成的有关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执行、变更程序等主体程序,以及宏观调控评估程序、宏观调控监控程序、宏观调控公开程序、宏观调控民主参与程序等辅助程序。通过梳理,我们发现了实践中宏观调控程序的形式载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调控程序,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程序等一般程序和较为典型的计划调控程序、货币政策制定程序等特殊程序;而这些程序中普遍存在着宏观调控主体权限设置不合理,调控形式违法与实质合法的矛盾,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法规范缺失、滞后,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不完善、不合理、零散、协调性差等问题。通过对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学、决策法学、宏观调控法学领域的决策程序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公共管理与政治学中的政策过程理论是宏观调控法律程序构建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和借鉴的方向;行政法学中的决策制度考虑因素较为全面、科学,在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体系在具体环节构建上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决策法学中的决策程序在决策的制定阶段较为值得借鉴。德国、美国在混合式立法、宏观调控主体间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调控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政策的法治化等方面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要完善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实现宏观调控法律程序的合理化、科学化、法治化,首先要明确宏观调控程序的经济法属性,内部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以及民主化、社会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其次,综合考虑宏观调控对于独立运行程序的现实需要,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自足性以及宏观调控程序与传统法律程序的交叉等因素合理选择宏观调控程序立法模式;再次,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主体的协调与配合;最后,要完善宏观调控法律程序的基本框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与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的内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为线索,分析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的基本内涵与外延;二是对我国实践中宏观调控主要程序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尤其是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宏观调控决策的形式载体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三是对宏观调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总结归纳;四是突破传统的宏观调控程序立法模式,提出了宏观调控一般程序单独立法,宏观调控特殊程序与具体部门实体法相结合立法,同时兼顾与传统法律程序的协调衔接的综合立法模式;五是在宏观调控调控法律程序基本框架的构建方式上,提出了“框架+模块”的构建方式来确定宏观调控程序的基本程序与特殊程序的协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