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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现行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之下,各国保险企业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这些处理差异使各国及地区之间的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保险企业国际化经营,也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决策和判断。此外,由于保险企业经营活动存在特殊性,其经营的保险产品具备着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的未来性,且伴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开发,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能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因此,为了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评估保险合同的利润、规范保险负债计量、规范保险收入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近十年来一直在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改进,向社会征求改进意见稿。直到2017年5月,IASB才最终正式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IFRS17的出台对保险行业进行了规范,也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获取更多的关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信息,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保险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透明度,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加深对保险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的了解。伴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部分保险企业开始进行跨国经营,并先后在国内国外上市,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也开始加快了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趋同的步伐。因此,IFRS17的出台,势必将会对我国保险企业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对IFRS17与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差异,认为IFRS17的出台,预计将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产生影响。从宏观上来看,IFRS17会进一步消除国内与国外保险合同会计实务及报表间存在的差异,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我国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从微观上来看,IFRS17在保险收入确认、保险混合合同拆分、保险负债计量模型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存在着差异,这些不同之处将会影响我国保险企业的战略制定、产品结构、负债计量、报表列报等等。本文以中国平安为例,从企业管理层面和财务层面来分析IFRS17对其产生的预期影响。最后从我国保险企业、会计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三个角度提出了应对IFRS17的相关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