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权在行政机关中的横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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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国家一样古老。在早期的国家形态中,各种国家权力融为一体。警察权几乎是国家权力的全部。随着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警察以及警察权的独立价值才得以彰显。警察权因其具有的暴力属性以及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等特点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基于具体职能面向的不同,警察权可以划分为行政警察权与刑事警察权两种类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发挥着预防惩治犯罪、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兜底等功能。权力的合理分配和体系建构是其规范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警察权科学合理的配置是其规范运行的基础。横向配置是警察权配置的两个维度之一。基于警察权的不同属性,警察权的横向配置又内涵三个层次,其一是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配置,其二是警察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在行政机关体系中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其三是警察权在警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横向配置。纵观世界各国的警察权横向配置,单一制国家呈现出集中配置的特点,警察权集中于少数几个警察机关。而联邦制国家则表现出更为明显的分散配置特点,警察权分散在多个国家机关之中。集中配置有助于形成警察权的合力,但是权力过度集中导致警察机构臃肿,造成警察权配置不均衡,也不利于权力监督。而分散配置有助于提高警察权的专业化程度,但是容易造成警察职权割裂、警察机构各为其政,不利于形成符合现代化要求的警务体制。两种配置模式各有利弊。而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中,警察权在横向上首先集中配置于公安机关。而警察权的分散配置则主要表现为在其他行政机关中形成的各类部门警察权。我国的警察权在横向配置上兼具两种模式的特点,也同时具有两种模式所诱发的问题。警察权在横向配置上标准与原则不明确导致当前的警种林立和警察机构臃肿。双重领导体制下的行业警察权设置仅具有集中配置的外形而缺少集中的实质,导致警察权部门化严重。而对于行政机关体系中并未配置警察权的机关来说,其职权行使又始终无法完全脱离警察权的强制力支撑,警察权与一般行政权的互动不可或缺。而目前关于一般行政权赖以调用的警察行政协助缺乏规范统一的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沟通衔接机制尚不健全,警察权与一般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存有障碍。警察权的横向配置首先应当明确基本原则。警察权配置应当遵循均衡原则,避免配置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警察权配置应当遵循适当原则,警察机构要与警察职能相互匹配。警察权配置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集中或者分散配置既要实现警察权的功能与作用,更要保证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其次,此轮公安体制改革又进一步明确了警察权横向配置的举措。警察权的集中配置首先应当是保持党对警察权的集中统一领导,并且要继续改革行业公安双重管理体制,构建现代化的警务体制。最后,通过规范公安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程序,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机制,实现配置在行政机关体系中的警察权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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