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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车服务克服了传统出租车模式下“打车难”问题,实现了车主和乘客之间供需高效分配,但是与此相对应出现的立法却没有明确网络约车过程中各方的合同性质,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未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约车的合同性质的认定、侵权责任的分担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研究网络约车相关合同性质及侵权责任承担,对纠纷的顺利解决和租车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网络平台运营模式为主要切入点研究网络约车不同模式下的合同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主要归纳和总结了目前在网络约车纠纷中主要突出的两个理论争议,一个是网络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合同性质争议,主要有承运合同说和居间合同说。另一个是网络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合同性质争议,主要有劳动合同说、劳务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和居间合同说。第三章主要分析了重资产模式下的网络约车运作方式、各方之间存在的合同性质、重资产模式中网络约车平台的义务及重资产模式下的合同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四章主要分析了轻资产模式下网络约车运作方式,分析了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的较为典型的判决,在反驳其他观点的基础上总结自己的观点,认为轻资产模式下网络平台是私家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居间方,承担居间人义务。而私家车司机是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义务。第五章首先简单介绍了“四方协议”模式的运作方式和目前较为典型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四方协议”模式下各方之间存在的合同的性质,并分析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第六章在简要分析我国网络约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明确网络平台监管义务、设立不真正连带责任、设立相关保险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