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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现实办学中,因产权不明、归属不清而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主要借鉴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并据此提出“民办高校产权”的概念,探讨了民办高校产权特点、产权关系以及其与企业产权、公立高校产权的异同。同时分析了我国民办高校产权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民办高校构建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提供了若干思考与建议。民办高校是指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校产权指的是对民办高校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办学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样一组权利束。民办高校由于受社会公益性的制约,不能仅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是不能忽视的,这与企业产权不同,其产权界定具有相对的整体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它通过明确国家、学校法人、投资办学者等各方面的责、权、利来界定产权,从而提高整个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达到提高办学效益的目的。并且能使所有权与办学经营权分离,更好地贯彻“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于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所以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公办高校一元化的产权结构是完全不同的,是民办高校区别于公办高校的首要特征。民办高校的办学模式主要有公办转制、民办二级学院、教育股份制、教育集团、大学城几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教育股份制,它是我们明晰民办高校产权最有效的办学形式。非营利的定性与私人投资的合理预期之间的矛盾,产权明晰下的不公正,学校法人制度不健全等都是目前我国民办高校产权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个人、社会投资和兴办民办高校的积极性,而且影响民办高校资源的配置效率,影响民办高校校本收益。产权界定的不明晰直接限制和束缚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另外办学者由于缺乏对未来的预期,他们办学的积极性和热情也无法得到充分激发。因此,要想解决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最根本的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制度运行机制。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立法建设;二是明确民办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产权制度;三是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产权的监督管理力度;四是明确民办高校处分权;五是明确民办高校财产所有权;六是明确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七是采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有效解决“回报”问题;八是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