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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引入英美法独立董事制度以弥补监事会监督力量之不足为背景,立足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现状,从多角度就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督实效进行剖析,从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无法达到所谓的强化董事会独立性、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目的。因此,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重心应是参照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强化目前的监事会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增加一种监督力量或进行监督制度的重选。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 引言就本文的选题主旨、可写空间、研究意义及方法作简单介绍。 第一章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对公司监事会存设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说明监事会是两权分离下公司自治的必然产物,是公司降低代理成本的最有效途径,分权制衡理论是监事会监督权合理设置始终应贯彻的理念。 第二章从传统体制上的影响及我国公司立法关于监事会制度规定的种种缺漏两方面着手,探究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失效的根源,由此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三章为笔者提出观点并重点着墨之处。该章主要围绕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监督后监事会制度的取舍问题展开讨论,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会诱发新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而且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无法发挥如英美法独立董事相同的功效,保留并强化监事会制度才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理性选择。 第四章选取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制度规定中较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出可资借鉴的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具体从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独立性、权威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以及构建严格的监事责任追究体系五方面入手,就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结语部分对整篇论文的思路和逻辑进行梳理,再次强调本文所提出的观点,指出本文写作的不足之处,并就关系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发挥作用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及完善略微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