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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发展中国家,其市场改革正逐步深入,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在这种情况下,培养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已成为迫切的需要。 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都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现代法治中全部司法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保证实现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官个人判断和公正裁决而设置,司法责任最终也是由法官个人承担,即司法职权和司法责任应当是个体化。法官职业在外延上表现为: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同质化、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点。在内涵上表现为思维的独特性:转化性思维、平衡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和确定性思维。当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官制度建设。虽然因为各国的历史背景、法律传统和诉讼模式的不同,各国的法官制度的具体表现方式有各自鲜明的特点,但是西方国家的法官制度有许多共同的理念和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和一般规律。例如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套系统的与本国法治传统相配套的法官选拔制度、法官保障制度和符合审判自身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确立法官独立;担任法官的条件苛刻;任命程序特别严格;法官保障体制系统且严密,诸如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法官的经济保障制度、法官的豁免权制度等;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与国外的法官制度相比而言,由于司法理念、制度和经济层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的法官职业化的道路上面临着许多矛盾和困境:司法权设置的地方化,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素质的大众化,司法活动的利益化,影响了司法公正。 对于运用法律的法官来说,如果不能够独立,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忠于正义。法治从来都不应该排斥人的因素,并非有了人的因素就是人治。法官职业化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制度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面的制度构建。其一,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其在政府机构的架构中处于天然的弱势,故要有一套支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其二,法官必须有一套相应的解决纠纷的专业技能;其三,要有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来防止法官利用其权力谋取私利。为此,法官职业化不可能孤立地进行,而要与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相互呼应和配套地展开。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从以卜几个方面进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机制,从而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的关系;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实现审判权独立和法官独立办案;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法官保障体系,确立法官应有的地位;建立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升法官职业素质;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确保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法官职业法官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