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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将清代官垦前针对准噶尔旗境内的民人管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这一管理系统中涉及到理藩院派出机构神木理事司员衙门、民人原籍地方的地方行政机构、归化城土默特境内的厅以及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诸多机构,重点是梳理民人管理系统的组织、演变过程以及与执行过程中与朝廷规定相背离的现实情况,对民人进入准噶尔旗地区以来,对蒙旗原有的生产方式、土地的控制能力、司法权力等方面产生的诸多影响、准噶尔旗境内民人管理系统的演变过程背后体现出的相邻厅县与蒙旗之间的博弈等情况进行论述。清代前期,针对蒙古地区的封禁政策几度因为灾荒、战争等情况有所放松,山西、陕西以及原进入归化城土默特的民人纷纷越境来到准噶尔旗,形成了与蒙旗原有的蒙古人之外的新势力。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入境民人,清政府在民人聚集的蒙古地方实施蒙旗管理蒙古人,厅县管民人的管理策略,并设立了理藩院的派出机构——神木理事司员衙门协调蒙汉交涉事务,管理民人耕种事宜。在经济需求取代了联合蒙古、保持内亚稳定的需求时,厅县与蒙旗在民人管理问题的交锋中,蒙旗逐渐落入下风。为了争取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不惜损害准噶尔旗原有的游牧经济、行政需要和社会习俗,一步步蚕食着禁留地以及禁留地之外的区域。直到清政府下令开展官垦,正式标志着蒙旗丧失对境内可耕之地的控制权。本文分三章,第一章论述清初民人进入准噶尔旗的条件、活动范围以及雁行、定居两个阶段。第二章从民人进入准噶尔旗后产生的问题入手,重点分析了农耕活动对原以游牧经济为主的准噶尔旗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概念的冲击,以及相应的蒙旗在土地管理方面产生的变化,并分类总结了民人入境后与蒙古人之间缠身的矛盾与冲突。第三章讨论管理准噶尔旗境内民人的机构与管理流程,对于民人管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协调蒙旗与厅县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处理民人问题时,蒙旗、厅县与神木理事司员衙门之间因为立场不同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原本规定不严密的权力范围、处理方式以及处罚力度方面大做文章,以争取各自的利益为目的,造成了在民人管理上朝令夕改、任意发挥的情况。总而言之,对于清代官垦前准噶尔旗境内民人的管理正是在双方矛盾的协调之中发展的,但调和利益矛盾只能解决一时之急。在这一机制运行后期,厅与厅之间不仅互相推诿,厅县面对蒙旗的公文更有置之不理的现象存在,这使得处理蒙汉交涉问题的主动权逐渐向厅县一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