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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指的是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首次在《保险法》中确认了责任保险之受害第三人享有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不过其对请求权规则的设置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首先该条规定将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限定在被保险人具有“怠于请求”的情形下。但是《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的当事各方对请求权行使条件认定不清,易陷入困境。其次,《保险法》中的该条规定只是一般性地赋予了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未在规则中体现出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差异。再次,我国有关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别法中,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参差不齐,难成系统。以上各种问题表明,我国关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则的制定存在缺陷,有待完善。本文以不同责任保险类型功能定位的差异为线索,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直接请求权有关问题的探讨,以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似规则的对比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则的优化建议,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首先对责任保险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本部分先是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明确了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而存在差别。任意责任保险重在填补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强制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次本部分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探讨包含四个方面。第一方面介绍了直接请求权的内涵,明确了直接请求权应是一种法定独立的权利,对它的研究也应基于此种前提。第二方面介绍了直接请求权的理论根据,直接请求权的产生主要基于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促进效率之目的,且它的产生是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方面介绍了关于直接请求权性质的既有学说。第四方面是本文对于直接请求权性质的界定,明确了不同类型下的责任保险,其受害第三人享有的直接请求权也是有差异的。最后本部分亦对确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基于对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减少索赔成本的需要以及责任保险理论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的直接请求权规则是实为必要的。其次本文对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在《保险法》中,第65条对直接请求权的规定缺乏科学性。一是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模糊不清;二是此规定并未对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加以区分。第65条中关于保险人的直接给付义务、被保险人索赔的限制规定等方面亦有不足之处。其次在规范责任保险的特别法当中,虽然个别法律确立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相比于本文“强制责任险都应赋予第三人绝对的请求权”之观点,特别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是存在完善的空间。最后一部分是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则进行的总结。本部分首先对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直接请求权立法例进行介绍,吸取立法经验。最后得出优化我国直接请求权规则的主要建议。即在《保险法》中区分责任保险类型设置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明确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增加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在特别立法中明确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