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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于多元文化与人权普遍性如何关联的思考,本文以儒家思想与人权理论的契合为主题,重返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学思想,从人的本体论、人我关系、天人关系、礼法制度等儒家思想体系的各个层面,理清儒家思想的真正意涵,通过比较分析先秦儒家思想与人权理论,发掘两者相容的理念,展现先秦儒家思想作为一种接纳和完善人权的资源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先秦儒家思想与人权理论有相契合的因素:先秦儒家之人的本体论体现了普遍人性和个体尊严,自我实现论肯定人的主体性;先秦儒家人我关系思想中,其价值追求“仁”因具有极大包容性而可以获得普遍性意义;仁政立基于民本,在权力来源和变置、舆论导向、民生保障方面符合人权的广泛性要求,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可以回应人权国际合作;先秦儒家天人关系思想中,联系性思维方式、自然人格化、永续发展等与人权向环境权利的深化发展趋于一致;先秦儒家礼法理想中,儒家礼治社会的理想型为传统中国的制度生成提供了类似“市民社会”的空间,儒家通过设立规范体系调整社会关系与人权制度化实践方式相契合,礼是具有宪法性的制度,对形成宪政秩序提供了进路,礼法制度思想与人权保障的宪政法治要求可以相融通。
儒家思想可以为人权理论提供补充和启示。人权可吸收先秦儒家群己观而在社群关系中认识和行使权利,使个人利益追求兼顾责任感和道德心;仁的观点可以更好地支撑人权普遍性;王道之软实力路径为处理国际人权问题提供了和平方式;天人合一思想打破人类中心论的局限,在人与自然两分的基础上寻求生态和谐价值的统一,为环境权利提供法理依据;礼的道德性对人权保障的启示是,道德规范对于凝聚社会并产生合作行为是必不可少的,道德约束是法治实施的有力支撑,儒家思想作为一种道德资本有助于法治的实现,对人权实践有重要意义。
论文的结论是先秦儒家使人的内在和外在的完善得到统一,其超越性和包容性的关怀符合人权发展的方向,其规范制度理念和实现人权的制度要求不相抵触,其作为一种道德文化传统对人权保障有重要意义。先秦儒家思想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实现人权法治提供了可依靠的资源和可能的路径。先秦儒家思想与人权价值理念可以融通互济,从而在差异中寻求更大意义上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