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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概念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各个国家及其相关研究学者对“文化产业”的理解以及概念的定义都各不相同。本文在结合国内外对文化产业概念给出界定的基础上,认为:文化产业在性质上不只是单纯地传播文化,也不只是单纯地盈利,而是以文化为载体进行盈利以及在进行盈利的同时传播文化,所以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兼具传播文化和盈利为双重目的的行业及相关活动。文章以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为落脚点,试图从经济法视角入手,力图对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进行分析思考,并提出具有一定见解性的建议和措施,设计出有力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支持建议,以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从而推动我国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文章认为:要发挥经济法律制度对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积极作用,先要弄清经济法在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必要性,所以文章在论述了我国文化产业以及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从社会、市场、政府等视角阐述了经济法对于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其次,文章提到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律制度对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积极作用,就要从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法律现状和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经济法制度状况等方面出发,从整体和局部把握好目前我国及西部地区发展文化产业的法律现状及不足。另外,文章试图从国外发展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中寻找出有利于我国西部地区发展文化产业的经济法借鉴。通过以上分析和论述,文章最后提出加强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法对策建议,首先阐明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经济法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等。其次通过采取制定文化产业基本法、完善文化产业各部门法、提高立法层次、协调我国文化产业的各相关法律措施等来健全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进而提出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市场管理、金融、投资等经济法律制度,推动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