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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使我们进入前所未有的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将塑造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智能技术在人们社会生活中运用的逐渐深入,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因其独有的类人性而在人类社会中不断的攻城略池:智商的较量,围棋大赛阿尔法狗大败柯洁、李世石;情商的彰显,HitchBoT机器人在逃离后被人类抓住毁灭前流露出的“对人类的爱永不会消退”的情感。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使得人类对于其法律主体地位的探讨变得空前紧迫,人们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可、认可程度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态度以及智能机器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前景。从目前各国对于智能技术的发展策略来看,智能技术往前再度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乃大势所趋,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探讨意义深远,但目前人们囿于法律主体资格“非人莫属”的传统认知加上智能机器人无法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将智能机器人置于法律主体资格的门外。但是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从来都是实力的较量和博弈,随着智能机器人发展技术的蒸蒸日上所必然带来的其能力不断攀升,不必等到其权利意识的觉醒人类也会自然而然地在法律主体地位上为智能机器人留出一席之地。法律主体作为一种手段性的制度,是作为目的人实现其需求的手段或工具。智能时代人类需要在确保智能技术安全的情况下让人类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利于智能技术。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既能够规制其违法犯罪行为又能够保障其基本权益促进其造福于人类社会,实质是智能时代实现人类最佳利益的一种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主体资格的历史演变上梳理出法律主体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类型和范围,智能机器人依其实力带给人类社会的价值从而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在如何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的法技术问题上,参照法人制度,对于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的赋予,采用认证备案制度;在智能机器人享受权利的类型和范围上,以便利其最大限度地服务人类为原则;对于智能机器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因智能机器人无独立财产,可采用古代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解决,对智能机器人的惩罚以“肉刑”为主,其背后的责任人以“财罚”为主;加强对于智能机器人及其背后的人的监管,防患于未然胜过任何事后巧妙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