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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是活跃在社会多领域的一类群体,其与公司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债权人为公司提供债权融资,公司为债权人返还收益,但这看似双赢的局面往往会被事实打破。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公司做对抗,当问题严重时,双方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债权人保护成为公司法的重点,其对债权人自身、公司运营乃至社会秩序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相关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中,但是公司对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相当部分的制度不尽完善,保护方式和保护力度都极其有限,因此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有缺憾。我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或方式,2013年修改《公司法》之前的最低资本制;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法人格否认制度等。虽然这些制度或方式都为债权人的保护立下过汗马功劳,但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其暴露出不少瑕疵之处,这不禁让人陷入反思。首先,设立最低资本制的目的之一是制衡有限责任,因为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将风险转移至债权人,此制度用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但最低资本制在我国存续二十多年后,被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机械且效率低下,作为其首要目的的保护债权人功能却没有得以实现。其次,一个理性的债权人,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消最低资本制后,债权人应该加强自我危机意识,时刻关注公司信息,化被动为主动。然而,与股东相比,债权人获取信息的能力相对薄弱,难以知晓公司资产变动状况。因此相应地,在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需要法律赋予债权人更具体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以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情况,行使权利。再者,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实中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将此制度确立在《公司法》中,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因对其规定的过于简单而造成适用困难,因此还要进一步探索。为解决保护债权人保护现状中所涉及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展示公司信息;建立经营者责任追究制度;细化法人格否认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