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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为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一项全新的条款规定,即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规定的出台,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时代,不仅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及时性,高效性保护措施,而且还完善了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制度。但是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仅处于刚出台的阶段,故对于禁令的相关规则尚未完全明确,其中大多是参照行为保全及相关制度规定,这就导致了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中无统一的标准,针对同一类事项的认定,各地法院会出现作出不同的裁定。因此,有必要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进一步完善研究,以期统一规范标准,统一人格权禁令的法律适用。本文将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界定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与特征,通过与相关制度的辨析,与国外相似制度的对比,总结归纳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概述,首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发展和确立进行了归纳;其次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与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在性质方面,该禁令制度既包含实体法的性质,也包含程序法的性质;在特征方面本文则认为其具有紧迫性,临时性和无过错性三个主要特征且该禁令仅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以外的行为;再次本文分析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属性,即独立性和非讼性;最后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与我国的相关制度,与域外的类似制度进行辨析和对比,为接下来的制度完善夯实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实践与困境。本文首先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即2020年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规定,对该条款进行要件分析,明确其立法规范;其次对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归纳,提取其共性,并就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单独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当前司法困境;最后对司法困境进行归纳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即适用条件不统一,适用程序不明确以及执行和救济较为模糊。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设想,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在该部分中主要探究申请主体范围,申请条件,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前置程序以及申请中的担保问题,特别是对于后两者,本文认为一方面通知规则不得作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前置程序,应当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另一方面在申请过程中也无需提供担保,这样可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二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适用,在此部分本文主要探究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要点,特别是对于实质审查而言,具体包括证据的证明标准,侵害的行为状态,难以弥补的判断标准,禁令颁布前后的利益衡量以及无须考虑案件的胜诉率。三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和救济,在执行部分,本文首先论证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其次在执行主体方面,确立了以人民法院为主体,以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协助的多方联动配合的执行模式;最后在执行遇到困难时,提出了将代替执行和间接执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而解决执行问题。在救济部分,本文则强调对双方当时人都予以保护,以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申请人错误申请和当事人异议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进而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完善救济的复议程序以及听证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