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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建筑法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组成的。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二是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是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主导。通过近三十年来的立法实践,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但是其中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建筑法》调整范围狭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不统一,并导致《建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协调、不衔接;二是很多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一方面原有的制度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另一方面必需的制度迟迟得不到确立。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完善《建筑法》。因为《建筑法》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核心。笔者认为,我国的《建筑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以一部《建筑法》统一调整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而不宜照搬日韩等国将建设工程的管理与技术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笔者还对如何修改《建筑法》的基本概念和总则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确立建设工程的概念;二是扩大建筑活动的概念;三是增加对建筑技术方面的规定。在具体制度设置方面,本文选取了几项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即:资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资质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造。施工图审查制度对确保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建立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制度并确立“谁设计谁送审”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一项争议比较多的制度,笔者建议取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缩小强制监督的范围。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保证监理单位独立性,建立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监理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