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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型甚至巨型工程项目的投资,而这类投资现在绝大部分依法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工程的范畴。与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相比,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具有采购金额大、周期长、采购内容广等特征,尤其是现在的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设计施工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单靠某个设计或施工企业已经很难组织起各种资源来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实施。为了填补单个企业的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一家企业联合另一家或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也就成了必然,事实上,工程项目中的联合体也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则为组建联合体参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虽然上述法律对工程项目中的联合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毕竟过于宽泛、粗疏,对于工程项目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的联合体,必将无法适应。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从采购人的角度出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联合体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对联合体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粗浅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加入WTO,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完全放开,国际资本及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必将对国内建筑市场产生强烈的冲击,并引起建筑企业资源的整合重组,如何使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与国际惯例、国际规则接轨也是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题中应有之意,联合体问题自不例外。 本文拟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通过解读我国对联合体进行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解读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及其法律性文件来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通过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及相关实例来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