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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我国学界对于外资国民待遇的讨论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只不过由于1993年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我国“复关”和“入世”的曙光出现之后,导致这一领域的学术文章大量增加,“国民待遇”的字眼频繁见诸报端,才使我们现在提及外资国民待遇时颇有心领神会之感。如果这也算一种“启蒙”的话,那么我国在外资国民待遇上的思想“启蒙”事实上还远未结束。因为,尽管学者们对于外资国民待遇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设想不乏创见,但彼此的争论和歧见却也是无法掩掖的。 鉴此,本文尝试在借鉴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总结世界各国的多边和双边投资条约实践,梳理外资国民待遇的理论内涵和历史脉络,进而寻求适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外资法重构方案和外资国民待遇实践之路。 要想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外资国民待遇首先就必须科学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正如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内因和外因一样,外资国民待遇也有其独特的法律语境和外部联系。从投资阶段看,存在外资进入前和外资进入后两个阶段,国民待遇应特指外资进入后阶段的投资待遇。从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部门看,有程序法国民待遇和实体法国民待遇之分,就我国而言,目前需要加以协调和改善的只是实体法国民待遇问题。对于国民待遇内涵的界定则必须结合1976年经合组织《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1992年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外资待遇法律框架报告以及1988年中日《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相关内容。由此我们可以拆分出国民待遇的两个要件:国民待遇的客体是一国领土内外国国民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国民待遇的例外只能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等因素的考虑。 外资国民待遇作为待遇标准实际上是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外资国民待遇只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自17世纪国民待遇在欧洲产生以来,外资国民待遇是国民待遇在经历了从民事领域到贸易领域再到投资领域的发展和演变之后才出现的。一般来说,国民待遇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要求内外国人的平权;二是反对外国人的特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后者的斗争过程是艰苦而漫长的,而此方面的成就应归功于拉美国家提倡的卡尔沃主义和安第斯条约组织在外资法实践上的努力。国民待遇在现代的演进和扩张到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达到了高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实际上是一个多边投资协议群。特别是其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使我们对于外资国民待遇的认识在贸易和投资的融合中得到了大幅度的深入和扩展。 任何理论都必须回到实践并服务于实践,更何况我们对于外资国民待遇的探讨本身就是在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大环境下展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为外资国民待遇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亦能获得外资国民待遇营造的平等竞争氛围所带来的促其成熟和完善的动力。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采取以优惠为主的政策,改革和开放并进的格局不可避免 地使内资和外资同样感受到了歧视待遇的威胁。事实卜.许多学者所谓的“超 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都是歧视待遇,问题的症结在于优惠待遇是否片 面给子外资或内资。随着我国“入世”的日益临近,外资涪的重构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我国的外资法应是一个以《外国投资法》为核心,同时囊括其他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综合体系。而其中的关键又在于确定外资国民待遇的具体 内容及其立法表现。从我国日前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实践来看,外资国民待迢 大致应体现为如下一些具体方面:企业设立程序卜的国民待遇、组织形式上的 国民待遇、经营管理权上的国民待遇、用地及费用上的国民待遇、出资方式上 的国民待遇、生产经营上的国民待遇、国内税收卜的国民待遇、外汇管理上的 国民待遇、财务和会计上的国民待遇、用工制度上的国民待遇、利润分配和投 资回收卜的国民待遇。显然,我国在实现外资国民待遇上的任务是繁重而艰巨 的,但只要正视困难和问题,周密策划和部署,采取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 针,那么内外资真正平权的日子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