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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之间的婚配自远古时期就被世人看成不道德和有违伦理的,并被法律所禁止。近亲结婚在人们的观念中通常伴随着封建残余、愚昧无知、智障后代等负面词汇出现的。人类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发现了近亲结婚存在着诸多弊端,例如近亲繁殖会影响后代素质,因此世界各国都在法律中明文禁止近亲通婚。我国婚姻法中,对禁止结婚的近亲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中的这种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经过几十年的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禁止近亲结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为社会和个人所接受。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婚姻法对于“近亲”的定义应该有新的内涵,其范围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有所缩小,从而体现法律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品质。在对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进行分析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考察禁止近亲结婚的历史演进和法律现状。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年间就意识到近亲结婚对繁衍后代不利,古人认为“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自此以后历代都在法律上对近亲结婚严格禁止。经过查找有关文献,我们还能发现国外法律中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十分普遍的,区别仅仅在于各国对“近亲”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德国、俄罗斯禁止结婚的近亲主要是直系亲属之间,而比利时等国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旁系亲属。经过对比古今中外各国法律,还有必要对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从对婚姻的起源和人类婚姻制度历史的考察中可以发现,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在法律中禁止近亲结婚不是一个偶然,而是反映了生物遗传学和伦理学要求。从优生学的角度出发,是人类繁衍的自然选择。现代遗传学基因研究从科学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近亲结婚对人类繁衍不利。人体细胞的染色体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所携带的相同基因比较多,有些遗传病,只有当父母都有共同的“致病基因”而且“相遇”时,后代才能发病。在一般的婚配关系中,这种“相遇”的机会很少。而近亲结婚中这种相遇的机会明显增加。另外,禁止近亲结婚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和利己的生物学原理。近亲结婚有碍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可能会造成亲属身份上的混乱。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实质其实在于禁止中表婚。传统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一直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是男性的附属品,女性在婚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家族的意义上,婚姻的功能也是以生育为本,传承香火,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同样属于第三代的旁系亲属,堂兄弟姐妹如果产生感情则被认为是“不伦之恋”,有违礼法,和婚姻“厚远附别”的目的背道而驰,而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被认为是“亲上加亲”,在当时被大为提倡。正是因为我国有几千年的中表结亲的传统,新的婚姻法颁布事实上禁止的就是这种有着很深历史传统的中表婚。经过对禁止近亲结婚的理论根源以及实质的分析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此项法律禁令在现代社会的新环境下,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了一定质疑。首先产生的疑问就是:婚姻法的这项禁令是合乎理性的法律规制呢还是一项干涉了人的自然权利的越权之法?本文认为,首先:现代婚姻不同于以往,婚姻被赋予了更多爱情的需要,不仅仅是人口生育的满足。爱情是两性自然的情感升华,婚姻是爱情成熟的结果,平等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封建社会婚姻的功能在于繁衍后代延续家族血脉,因此,后代子孙的健康成为婚姻选择的重要标尺。但是再当今社会,丁克家庭在城市家庭中的比例逐步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不生育子女。其次:医学的发达使生育成为一件可以选择的事情,控制生育成为一件简便安全的事;收养制度的完善为偏好传统父母子女家庭模式夫妇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生物科技的发达,基因科学进步日新月异,试管婴儿早已成为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将来的某一天,近亲之间结合可能会生育不健康后代的问题终究被解决,人类控制自己遗传基因的时代也最终会到来。因此,近亲结婚会生育不健康后代的问题应该被视为一个医学问题,如艾滋病、癌症,高血压等等,而不需用法律进行约束。最后: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时,不能辨别当事人是否属于堂表亲的近亲,因此,近亲结婚的禁令在监控上也缺乏力度。这样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本文从解除近亲结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出发,并从法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得出三代以内的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的禁令应该解除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践操作上的制度构想,从法律上对堂表亲之间的婚配进行一定规制,从而体现了婚姻法立法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以人为本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