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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产品责任,《民法典》规定了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惩罚性赔偿。从条文来看,产品责任领域依然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并未进行较大修改。基于风险防控、权益保护优化的现实需要,我国早已在一些领域相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即便如此,回溯制度的移植过程,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正当性、合理性的讨论从未停止,法条表述所揭示的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也一度被质疑。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受到了不同法系理念的阻碍。具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因采同质补偿原则,普遍否定带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而英美法系国家素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深厚基础及适用经验,即便遭受存废争议和多次改革,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依然存在并对世界损害赔偿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囿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在我国特定情形的合同领域和极其有限的侵权状态下适用,但单行法个别引入的做法导致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形成体系化,适用范围的狭窄、适用条件的严苛、赔偿金数额设置的僵化都使得制度功能发挥大打折扣。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参与民事活动对诚信的较高要求,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暴露出难以适用、效果不佳、协调性不足等问题。同时,不同时期对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不同取舍也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围绕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展开论述,通过指导性案例与一般案件的比较,佐证并分析制度在适用层面的混乱。回溯两大法系的不同态度,通过考察域外制度构建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存的制度适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文章共包含五方面内容。第一部分,阐述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综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及制度适用现状,简要介绍文章的布局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对惩罚性赔偿含义、特征的界定,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制度必要性等内容,涉及民事责任体系、民法本位、补偿性赔偿的局限性等。第三部分,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本土化的契机和进程,结合制定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分析制度的适用现状,通过案例展现制度适用导致的不同结果。其后,提炼出我国在制度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探究。第四部分,通过域外法的考察与对比,总结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的普遍经验,致力于惩罚性赔偿本土化研究。第五部分,汲取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醇化社会道德的要求,从立法与司法实践层面构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完善。措施包括适当修正制度适用范围与条件,增强制度内部协调性,科学、合理设定赔偿数额以发挥制度功能等。对于公益诉讼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与惩罚性赔偿并存适用的问题,文末也进行了简要分析。